|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榆林城区禁烧烟煤范围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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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5 07:48 文章来源:榆阳区商贸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治理榆林城区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榆林城区禁止燃烧烟煤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烟煤范围:东至东沙规划区(含规划区)金沙路一线;南至榆林市水泥制品厂一线;西至榆阳区第九中学、尤家峁水库、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友谊路以东一线;北至镇北台东西沿长城墩台一线。
二、以上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商业门店及居民住户生活采暖一律禁止使用烟煤,统一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无烟煤等洁净煤种。城区禁烧烟煤范围内的存煤要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全部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清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清理。
三、城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禁烧烟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所属职工中的禁烧烟煤工作。
四、东城墙以西、榆阳路以北、榆溪河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区域暂为供热盲区,区域内所有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锅炉。供热盲区外,集中供热管网通达区域的楼房建筑物采暖必须就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榆阳区人民政府、横山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照职能组织实施禁烧烟煤工作。
五、凡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烟煤,并能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的平房居民住户,经验收认定后,将予以资金补贴。
六、规范禁烧烟煤区内无烟煤销售网点、区域内烟煤经营场点、没有资质的无烟煤经营场点应当自2008年7月31日之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或违规销售煤炭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违规使用烟煤的单位和居民住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在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广大居民对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九、本通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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