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动员讲话 |
|
| 2007-01-04 09:15 文章来源:榆阳区商贸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同志们、农民朋友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今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入户登记。这次农业普查,是集农业、农村、农民于一体的综合性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动员,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各有关方面要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好这次农业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农业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背景下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农业普查,各级党委、政府能够更进一步了解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为科学制定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促进农村与城市共同发展;通过农业普查,各级政府能够进一步了解减免两税、粮食直补、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支农政策实施情况与效果,更加完善这些政策服务,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通过农业普查,能够将当前农业、农村、农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反映出来,为新农村建设找到突破口,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同时,通过这次农业普查,能够客观反映出十年来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为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各级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农业普查登记即将开始,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分片包干、亲赴一线坐镇指挥,抓大事,抓要害,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协调解决好部门协作、经费不足、交通工具不够、人力短缺和被调查对象配合不够等问题,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质量把关不严、协作配合不好、工作作风不实等,造成数据质量失实、影响全市数据质量的,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保障普查工作人员依法普查,独立行使普查资料的搜集权、审定权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普查结果,保证普查数据客观、真实,维护普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统计部门和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使普查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普查工作人员要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普查工作中去,做到应登尽登,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要按照《统计法》切实履行好为广大普查对象保守秘密的义务。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普查对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于不配合农业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我市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从2007年1月1日起进入调查登记阶段。在此,我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密切配合,为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做出贡献!
预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